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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的概念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企业在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会将收到的现金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中,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对所持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时机,如此以来,可能会出现企业为了不同目的而通过贴现方式调节某一期间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从而导致现金流量表数据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现金流量情况。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目前我国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为1亿元(电子票据限额为10亿元)。 主要概念: 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企业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目前使用范围并不广泛,我们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是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成为除银行转账外较普遍的结算方式之一,但受制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的定义,无法在参与交易的同时及时纳入企业现金流量表进行确认和列报。本文结合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和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意义,浅谈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现金流量表进行确认和列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