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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的概念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一般不会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持有至到期兑付,而是通常将大部分到期日长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直接转让支付供应商款项。 因此,此部分通过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而进行的交易虽然在较长期间来看不会对经营活动流量净额产生影响,但不会体现在实际参与交易当期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相关项目中,并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现金流量。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谁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是什么意思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收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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