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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的义务与被保证人的义务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义务的同一性。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保证人仅因以下情形可免除责任:
(一)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即不存在,如被保证人为付款人而未承兑;
(二)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欠缺记载事项而无效;
(三)保证行为形式不完备,如保证人未签章。
我们的前手(客户)必须敲背书章。有些单位不太规范,将其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背书就转出去,这样可以逃避票据责任。所以我们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要求我们的前手盖好背书章,这样假设票据有问题,我司的票据权利没有丧失,可以向前手任何一家追索,当然最直接和最方便的还是我的直接前手了。
检查有无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是以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回头背书这种情况有些银行定性为套取银行信用,因此有不被贴现甚至有不被兑付的风险,必须仔细检查。
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的签名作为必要条件,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以及辨别行为人的真伪,凡在票据上签名者,均应对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出票”是票据的基本行为,也称“主要票据行为”,它是创造票据的行为,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均以开出票据而产生,“背书”是背书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连带负担债务责任的行为,“承兑”是票据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偿付的行为,“参加承诺”是参加承兑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偿付的行为,“保证”是票据保证人发生保证债务的法律行为,因而均属票据的附属行为。